一九九三年,香港政府頒布了【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這為日后其他產品安全法規的制定及執行開創了先河。隨后,政府亦分別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和十月實施了【插頭和插座安全條例】和【消費品安全條例】,而于一九九八年五月正式生效的【電氣產品(安全)規例】在2000年進行了修訂。
隨著世界性的趨勢,并配合香港特區政府推廣產品安全政策,香港安全認證中心于一九九八年八月正式成立。該中心是以獨立的身份為香港策劃、發展和實施一個產品認證服務——香港安全標志計劃 (以下簡稱“該計劃”)。香港安全認證中心作為一個非牟利機構,將以服務公眾,提高市民產品安全意識為目標。
香港安全認證中心是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的附屬機構。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成立于一九六三年,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獨立非牟利測試檢定機構。作為香港政府最早認可的測試機構,對于玩具、兒童產品、食物、機械、電子及電器產品和其他各類產品,中心均有豐富的專業測試經驗,能夠為各工商業及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安全的優質服務。
作為一個對香港市場提供產品安全認證服務的獨立機構,香港安全認證中心主要的使命是幫助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確認其產品的安全性。下列各章將為您詳細介紹香港安全標志計劃,助您了解產品的認證過程。
于2000年12月1日開始實施。有關燈具在規例中被定為“非訂明產品” ,下面【】中的內容為引用該“規例”中有關非訂明產品的說明和其認證用的標準。
9.1.1 非訂明產品
一般來說, 電氣產品如符合下列安全標準或同等標準,又符合規例附表1 所訂明的“一般條件”,便會視作符合規例所載適用的安全規格。至于特別類別的產品,則須同時符合額外安全規格﹝ 請參閱規例第6(1)至6(8)條﹞,詳情如下:
(A) 除附件及不是從電源插座獲得電力供應的照明裝置,所有電氣產品均須屬第I 類產品或第II 類產品。
(B) 除規例第6(4)及6(5)條另有規定外,在設計上是
(I) 在不低于200 伏特交流電單相供電電壓的情況下操作的電氣產品;
(II) 在最高額定電流值不超過15 安培的情況下操作的電氣產品;
(III) 藉軟電線及插頭將該電氣產品接駁至插座的電氣產品,而該電氣產品在設計上是可無須使用電纜接頭而直接如此接駁的,必須裝有符合適用的安全規格的具正確額定值的插頭。
(C) 就在設計上是從電源插座獲供應電力而無須通過軟電線接駁的任何電氣產品而言,插腳的構造和尺寸須符合BS 546 或BS 1363 第1部。
(D) 就在設計上是從符合BS 3535 第1部的須刨供電裝置獲供應電力而無須通過軟電線接駁的電氣產品而言,插腳的構造和尺寸須符合BS4573 或EN 50075。
(E) 在設計上是只供在低于200 伏特交流電單相供電電壓的情況下使用的電氣產品,須提供規例附表3 所指明的警告卷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