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附件Ⅲ新增第46條豁免條款要注意什么?環(huán)測威小編來告訴你。歐盟官方公報發(fā)布了指令(EU) 2024/232 ,在歐盟RoHS指令附件Ⅲ中新增第46條關于含有回收硬質聚氯乙烯(PVC)的電子電氣門窗塑料型材中鎘和鉛的豁免,該指令在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即2024年1月31日起正式生效。
條款內容
用聚氯乙烯廢料(以下簡稱“回收硬質PVC")生產(chǎn)的含有混合物的塑料型材中的鎘和鉛,用于電子電氣門窗,回收硬質 PVC 材料中的鎘含量≤0.1%(重量計),鉛含量≤1.5%(重量計)。
自2026年5月 28日起,從電子電氣門窗中回收的硬 PVC 只能用于生產(chǎn)(EC) No 1907/2006 附件XVII 第 63 條第 18(a)至(d)點所述類別的新產(chǎn)品。
含有回收硬質PVC 的 PVC 制品(鉛含量≥0.1%)的供應商,在將這些制品投放市場之前,應確保其帶有明顯、易讀和不可磨滅的標記:“含鉛≥0.1%”;因物品性質不能在物品上標明的,應當在物品的包裝上標明。含有回收硬質 PVC 的 PVC制品供應商應根據(jù)要求向國家執(zhí)法機關提交書面證據(jù),以證實這些制品中 PVC 的回收來源。提供可追溯性和可回收成分證明計劃所頒發(fā)的證書,如根據(jù)EN 15343:2007 或同等認可標準制定的計劃,可用于證實在歐盟生產(chǎn)的PVC 物品的此類聲明。關于進口物品中PVC 回收來源的聲明,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同等證明。
適用于第11類,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
關于歐盟RoHS指令豁免的相關規(guī)則
最長豁免有效期規(guī)則-2011/65/EU Article 5(2)
對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對于附件I中1-7,10 ,11類產(chǎn)品,最長豁免期限為5年,第8和9類產(chǎn)品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對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請規(guī)則-2011/6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請應在豁免期滿前18個月前提出。在更新決定出臺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
豁免撤銷過渡期規(guī)則-2011/65/EU Article 5(6)
當一個豁免申請被拒絕或者一個豁免被撤消,該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期,最遲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8個月到期。
1、測試樣品2-3個;
2、電路原理圖;
3、產(chǎn)品說明書或使用手冊;
4、零部件清單(BOM表);
5、認證申請表(我司提供表格);
6、只進行重金屬檢測:固體需提供約5-1g,液體需提供5-1mL;
7、只進行溴代阻燃劑檢測:固體需提供約1-2g,液體需提供1-2mL;
8、進行其他有機污染物檢測:提供約3g的樣品;
9、進行重金屬寄有機污染物檢測:提供約2-3g的樣品;
只檢測鍍層(涂層)部位的樣品,需注明鍍層(涂層)的材質部位的大致重量;如鍍層(涂層)部位的重量達不到送樣量的要求,需提供鍍層(涂層)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