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D指令的目標是確保在歐盟范圍內銷售和制造的電氣產品在正常工作或出現故障時都能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低電壓”:LVD指令關于“低電壓”產品的定義是額定電壓為交流電壓50-1000伏特或直流電壓75-1500伏特的電氣設備。
注意:低于50伏特交流電壓或低于75伏特直流電壓的電氣產品由歐盟《通用產品安全指令》(2001/95/EC)管理,不屬于低電壓指令適用范圍。爆破環境下的電氣產品、放射和醫療設備、家用插頭插座等特定商品也不受低電壓指令涵蓋。
1.確保更為簡便的市場準入和更高水平的安全保護。
2.明確了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的責任。
3.強化了對缺陷產品的追溯和監管要求。
4.明確制造商自行承擔符合性評定的義務,程序上無需第三方公告機構介入。
1.一般條件下的安全要求:
(1)確保電氣設備能夠按照設計目的正確地使用,基本性能應該在設備上或隨附的報告上進行標識。
(2)電氣設備及其零部件的設計應確保能夠安全并且正確地安裝和連接。
(3)如果設備按照設計目的使用并且正確維護,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能滿足后續兩種情形下的危險防護要求。
2.設備本身產生風險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1)對人身和家畜有足夠的保護,免受因電氣直接或間接接觸造成的物理傷害或其他危害。
(2)不會產生導致危險的溫度、電弧或輻射。
(3)對人身、家畜和財產有足夠的保護,不會受到由電氣設備引起的常見的非電氣危險(如火災)的危害。
(4)在可預見的條件下有適當的絕緣保護。
3.設備受到外部影響下的安全防護要求:
(1)滿足預期的機械性能要求,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2)在預期的環境條件下能夠抵御非機械方面的影響,從而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3)在可預見的超負荷(過載)的情況下,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協調標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類技術規范,由CEN(歐洲標準化委員會)等歐洲標準組織基于歐盟要求制定,并在歐盟官方公報定期發布。不少協調標準都參照國際電工委員會的IEC標準修訂而來,如USB充電器的適用協調標準EN62368即由IEC62368轉化而來。
LVD指令第三章第12節明確,作為符合性評定的首要依據,滿足協調標準的電氣產品將被直接推定為符合低電壓指令的安全目標要求。沒有發布協調標準的產品則需要按相應程序參照IEC標準或成員國標準進行評估。
根據LVD指令,電氣產品制造商可以自行準備技術文件,開展符合性評估,并起草EU合格聲明,不需要第三方機構參與。但申請CE-LVD認證通常更容易得到市場認可,提高貿易和流通的便利性。
1.向具備資質的認證機構提交申請資料,如包含申請者及產品基本信息的申請文件。
2.提交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技術文件(如電路設計圖、元器件清單及元器件認證資料等)。
3.認證機構依據相關標準進行產品檢測,產品檢測合格后出具檢測報告。
4.認證機構根據相關資料和檢測報告出具CE-LVD證書。
獲得CE-LVD證書的產品需要保持產品安全的一貫性,不能隨意更改產品結構、功能、關鍵元器件,并保存對應的技術資料以備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