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GPSD一般產品安全指令申請要怎么做?GPSD指令是什么?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即一般產品安全指令,為了確保消費品的安全,通用產品安全指令2001/95/ EC(GPSD)對消費者投放市場或可能被消費者使用的任何產品(包括所有產品)規定了一般安全要求 提供服務。
安全產品構成的定義本指令第2條第b)款將其定義為:“'安全產品'是指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包括適用期限,投入使用的任何產品,安裝和維護要求,不存在任何風險或僅存在與產品使用相容的最低風險,被認為是可接受的并且與對安全和健康的高度保護相一致人員,特別考慮到以下幾點
1、產品的特性,包括其成分,包裝,裝配說明以及適用時的安裝和維護;
2、其他產品的效果,可合理預見將與其他產品一起發行;
3、產品介紹,標簽,任何警告和使用和處置說明以及有關產品的任何其他說明或信息;
4、使用該產品時面臨風險的消費者類別,特別是兒童和老年人。
該指令適用于非食品類的消費品,包括提供服務的所有產品,但不包括古董或二手產品。
具有自己特定歐盟統一立法的產品,例如電氣產品(由低電壓指令涵蓋2014/35/EU)或化妝品((EC)1223/2009所涵蓋)員工在工作場所使用的產品出口歐盟以外的產品古董在使用之前需要修理或修復的產品構成個人交易一部分的產品。
產品如符合歐共體有關安全條款時別認定是安全的,否則,產品應符合它在是市場上銷售的成員國的法規,或符合歐盟官方公報公布的歐洲標準化的自愿性國家標準。如都不符合,產品應根據以下內容進行評定:
1.由其他相關歐洲標準轉化的自愿性國家標準;
2.產品銷售成員國制定的標準;
3.委員會有關產品安全評定指南的建議;
4.相關領域的良好行為規范;
5.技術發展水平;
6.消費者對于安全的期望。
生產商和銷售商的職責
除了只可向市場投放安全產品這個通用安全要求外,生產商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所提供產品的危險,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這些危險以及能夠追溯危險產品。這些措施包括從市場上撤回產品,對消費者的足夠且有效的警告,或從消費者手中召回產品。經銷商也有責任提供符合通用安全要求的產品,監控市場上的產品安全,并提供必要的文件確保產品能被追蹤。如果生產商或經銷商發現產品是危險的,他們一定要通知主管當局,與主管當局進行必要的合作。生產商和經銷商向主管當局通告的信息要求在指令附錄Ⅰ中給出。對于嚴重危險產品,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能夠準確識別問題產品或問題產品批次的信息;
2.問題產品存在危險的完整描述;
3.所有與產品追溯有關的有用信息;
4.為防止對消費者造成傷害所采取措施的描述。
1、確定產品認證需要的指令和相應的協調/測試標準;
2、評估一致性和測試水平;歐盟公告機構協助和審查技術文件;
3、可以貼上CE標志并簽發合格聲明;
4、產品已通過認證,可在歐盟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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