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1日,CPSC投票通過自愿性標準 ANSI/UL 4200A-2023(包含紐扣電池或含有紐扣電池的產品安全標準)作為包含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的消費品的強制性消費品安全規則,將編入16 CFR 1263。(玩具除外) 。
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
里斯法要求CPSC 頒布消費品安全標準,以消除或充分降低6歲或以下兒童在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或誤用情況下因攝入紐扣或紐扣電池而受傷的風險。
預處理要求
濫用測試
安全性測試
產品和包裝標記要求
說明書要求
里斯定律和16CFR part 1263 的范圍很廣,包括投放到美國市場的帶有可拆卸和不可拆卸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的消費品。這些要求影響使用此類電池的任何一般用途或兒童產品,包括直徑超過高度的單芯電池,或 CPSC 認定存在攝入風險的任何其他電池(專業或商業用途的玩具和產品不受此限制)。產品類別包括消費電子產品、信息技術設備、音頻和視頻、耐用品、配件、服裝和鞋類。
法規要求
紐扣電池定義:符合 16 CFR part 1263 要求的“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是指直徑大于電池高度的單芯電池。(直徑≤32mm且直徑大于高度的紐扣鋰電池消費(家用)產品(但部分終端產品標準中可能有額外的補充要求)。)
該規則將鋅空氣( zinc-air )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排除在16CFR第1263部分的范圍之外。
根據ANSI/UL 4200A-2023,對于包含或設計使用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的消費產品的要求如下:
包含可更換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的電池盒必須固定,以便需要使用工具或至少兩個獨立且同時的手部動作才能打開。防止幼兒輕易接觸電池。
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盒不得因使用和濫用測試而導致此類電池被接觸或釋放。
如果可行的話,產品本身必須帶有警告。
隨附的說明和手冊必須包含所有適用的警告。
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的包裝–里斯定律第 3 節
里斯法第3條要求“任何已出售、要約出售、制造用于銷售、在商業中分銷或進口到美國,或單獨包含在已出售、要出售、制造用于出售的消費品中的任何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使用符合16 CFR § 1700.15(防毒包裝標準)要求的包裝。
該要求于2023年2月12日后生效。
這些包裝要求不適用于2023年2月12日或之前制造或進口的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
根據法規,符合ANSI C18.3M 標記和包裝規定的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包裝不受里斯法第3節中特殊包裝要求的約束。
里斯定律第3條要求對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進行特殊包裝(兒童防護和老年人友好型包裝),無論是單獨銷售還是包含在消費品中。